「吳律師,警察通知我上個月發生交通事故後擅自離開,要依肇事逃逸偵辦,但我根本不知道有發生車禍啊!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
本文所謂的肇事逃逸,係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擅自離去之行為。
如果「肇事逃逸」,會依據刑法§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規定,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
至於如果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者,則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規定,面臨罰鍰或吊扣駕照等罰則。
二、依據現行刑法185-4規定,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等。
2、有發生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結果發生。
4、行為人於車禍發生後逃逸,未滯留事故現場。
三,如果對於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也一樣構成「肇事逃逸」嗎?
過去的實務見解確實認為,就算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毫無故意、過失責任,也會構成肇事逃逸,但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卻認為這樣的規定違憲。
故現行刑法§185-4第2項乃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而,雖然行為人對於事故毫無過失,而不用負擔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但仍然要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的行政責任喔!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卻「不知情」,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依據多數實務見解,要成立刑法§185-4的肇事逃逸罪,除了行為人客觀上要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主觀上也須「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99年度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意旨)。
因此,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肇事」及「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而離開現場,原則上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
但行為人是否知道有交通事故發生為其內心主觀意識,難以直接證明,因此檢警及司法機關對於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與否,多半會透過相關間接事證加以綜合釐清,進一步做出起訴與否之處分或有罪無罪之判決。
如果遇到車禍案件,而涉及過失傷害或肇事逃逸,還是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供法律諮詢及研擬訴訟策略,才能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