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前陣子幫自己投保了幾張實支實付的醫療險,後來我因為生病住院,這些保險我都可以領嗎?保險公司會不會耍賴不給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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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法條吧!
保險法第35條就此種重複投保的行為,有「複保險」的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同時,保險法第37條、第38條分別規定,要保人如為惡意重複投保者「契約無效」、善意不知情而重複投保者「在保險標的之價值內,各保險人就賠償總額負比例分擔之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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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件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我們應該優先解決的,是有沒有上面說的複保險適用呢?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76 號)就此做出了回應。
在現行保險法架構下,保險契約主要區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兩種,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就屬於人身保險之一種,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而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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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而言,複保險是為了要避免要保人因重複投保而獲取不當得利所規定之,但大法官認為,基於人身無價,人身保險並非用來填補財產損害,並沒有所謂保險金額是否超過被保險物價值的問題,既然無法估計保險標的物價值,自不會有重複投保而獲取不當得利的問題。
因此,人身保險並不受到有關「複保險」的相關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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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法官釋字是如此解釋,但是,因為造成重複投保實支實付醫療型保險領取保險金、被保險人領取的數額超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及道德風險升高的情況,為此,主管機關在今年就實施了新的辦法:
金管會修正了「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讓這種實支實付型保單回歸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明定被保險人在同一保險事故中所獲得理賠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負擔醫療費用!
新制今年7月1日起上路,但不溯及此前已投保保單,所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有重複投保這種保險,雖然無適用複保險規定,但就該保單的時點應該要確認是在何時承保,才能知道能實際領取多少保險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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