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未成年子女被推銷,家長要買單嗎?


「吳律師,我那個17歲高中生的兒子,有天下課回家,竟然遇到說甚麼看了他們百科全書會變全校第一的書商,那個聽起來就很騙人,但我兒子竟然買了,請問我要付錢嗎?付了可以退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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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針對此類的法律行為,將未成年子女區分為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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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無行為能力人而言(未滿7歲):
 
民法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這個情況非常簡單,因為民法在無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中,認為比起交易安全,表意人之權益來的更加重要,所以其意思表示(比如簽訂買賣契約的要約),法律效果皆為無效。
 
因此,若子女為七歲以下,是根本無法成立買賣契約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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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7歲以上18歲以下,例如本案例):
 
*原則: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說,假設今天17歲的未成年子女要跟書商買書,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家長)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例如本件,家長事後不願意承認,則未成年子女與書商間就不成立買賣契約,若未付款則無須付款。如果已經付了款,則也會因為買賣契約不成立,可以請求書商退還款項。
 
但假設子女已經受領書籍,也會因為受領無法律上原因需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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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上同時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買賣契約成立而需要付錢)
 
1. 民法77條但書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比如子女買公車票、買文具用。
 
2. 民法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比如子女拿偽造身分證欺騙書商她成年了。
 
3. 民法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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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於高中生而言,其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想要成立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須得到家長允許,如果家長事後不允許,可以拒絕清償或請求退款。
 
又,百科全書對於高中生而言,並非用於學業內容或滿足生理需求,難認為日常生活所必需,故排除但書適用,回歸意思表示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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