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查看另一半的手機,竟然可能會觸法?!

「吳律師,我發現我老公最近都偷偷摸摸、行蹤詭異,我懷疑他外遇,我可不可以偷看他的手機蒐證?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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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他人手機/電腦,是否觸法?
 
雖然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可能會影響他人的「隱私權」,但不當然違法,要看他人「是否同意」以及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等判斷。
 
例如A的手機或電腦本身沒有設密碼,或是A主動把密碼告訴B,就”有可能”被認為是同意給B看自己的手機或電腦,這時B就不會觸法。
 
因此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否則是不能任意看他人手機或電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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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得同意,看/拍他人手機或電腦,有什麼法律責任?
 
1、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2、刑法妨害秘密罪章
 
第315-1(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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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懷疑另一半外遇」是查看他手機的「正當理由」嗎?
 
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配偶並沒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的義務,即使夫妻間在道德上以及法律上互相負有忠貞的義務,也不代表雙方能夠無視他人隱私以及秘密通訊的自由,
 
況且如果允許配偶的一方僅憑自己的主觀臆測,就能夠隨意檢視他方的社交生活,不僅壓縮了個人不受侵擾的空間,也容易造成彼此間的對立及不信任。
 
因此,「懷疑另一半外遇」並不是查看另一半手機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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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會如何看待從手機偷翻拍的證據?
 
如果查看另一半手機之後,發現他真的有外遇,相信許多人都會翻拍存證,但這樣的證據有效嗎?可就成了一大問題!
 
目前,由於通姦罪已除罪化,因此沒有刑法上證據能力的問題。
 
至於民事上,由於民事訴訟對於證據能力的要求不那麼嚴謹,通常法院會允許該偷拍的手機內容當作證據,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因此,是有機會透過查看手機、翻拍證據,來當作證物來提告、要求民事求償。
 
然而另一半也「有權」反過來控告刑法的妨害祕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甚至民法損害賠償(侵害隱私權),可說是兩面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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