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買到凶宅可以求償嗎?

「吳律師,那天我在看房子,看到一間公寓,坪數很大,價格又很便宜,我想說這個房子很適合家人一起住就當場買了,誰知道,居然是凶宅啦!嚇我一跳,啊我該怎麼辦?我可以說不要了嗎?」
 


 
Q:什麼是凶宅?
 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也就是說,所謂的「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Q:我可以從哪知道凶宅資訊?
「 台灣凶宅網 」是讓民眾可以把「凶宅」的消息分享在上面,如果你要查詢凶宅,不用登入就可以直接進行查詢喔!可以輸入關鍵字、行政區進行搜尋。目前也可以直接從住商不動產房屋網的「 凶宅查詢系統 」,直接輸入想要查詢的行政區,就可以直接連結到台灣凶宅網的網頁進行查詢囉!
 
「J2H凶宅網」
在這個網站,只要輸入縣市跟行政區,就可以看到全區目前的凶宅分佈,但揭露的地址最小只到道路名,並不會顯示門牌號碼。除此之外,這個網站還會提供凶宅發生原因、資料來源以及資料可信度等資訊喔!
 

 

Q:凶宅屬於買賣標的物的物之瑕疵嗎?
我們先來看看法規吧!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那凶宅是可以依照上述規定求償嗎?
實務是肯認的!
 
理由是因為,雖然房屋並沒有物理上損害,但一般民眾對曾發生此種房屋有心理上之嫌惡,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市場上價格下跌,這種經濟價值減損,就會構成「價值上瑕疵」喔!
 
「此一因素雖未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但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仍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其內之住戶,除對居住品質發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或不動產,均會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造成該標的物之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之低落情形,在客觀上已非一般適於居住之標的,將造成經濟上之價值減損,影響市場價格,應屬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瑕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142號參照
 


 
Q:那我可以向誰求償呢?
 
1.原屋主
原屋主作為契約當事人,依照內政部「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規範,應該書面或口頭告知此一資訊。但若原屋主未告知時,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應該就民事上負賠償責任,且若原屋主有刻意隱匿凶宅事實的時候,甚至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依據上面的法規,此時買家可以向原屋主請求減少價金、解約,或是損害賠償喔!
 
2.房仲
房仲有故意隱匿或調查有過失,而未告知的話,買方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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