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長孫也可以分到遺產嗎?–談談孫子女的繼承權

「吳律師,我大哥是長孫,從小阿公阿嬤都特別寵他,現在阿公過世了,我大哥說他也是繼承人,而且還要多分一份,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 長孫是否有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及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規定,由於兒女與孫子女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都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因「以親等近的為優先」,所以除非被繼承人之子女輩「全部」都已經死亡、拋棄繼承,或有「代位繼承」的情形,否則【孫輩是沒有繼承權】的!


因此,如果祖父母膝下的子女都還健在時,長孫就不會是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當然也沒有所謂的繼承權。



  • 祖父母是否仍有辦法將遺產留給孫子女?

有的!雖然孫輩未必直接是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實務上祖父母還是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以【遺贈】的方式留給孫子女或是任何人,故一般來說,孫子女能分得遺產多半是源於遺囑的指定(民法第1202條)或是代位繼承而來。


另外,由於我國傳統習俗上,長孫往往在家族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實務上也不乏長輩將大多數,甚至全部的遺產留給長孫的案例,但因這樣的分配方式,會影響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而衍生出許多爭議,所以祖父母以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時,仍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喔!


*註: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案例說明

舉例來說,小明的爺爺過世時,有1000萬的遺產,奶奶、爸爸、叔叔及姑姑都還在世,這時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奶奶、爸爸、叔叔及姑姑,並不包含小明,故每一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各可分得250萬元(不考慮奶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如果爺爺生前有預立遺囑要將遺產分給小明,在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前提下,因奶奶、爸爸、叔叔及姑姑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故為125萬元(共125*4=500萬元),因此爺爺最多可將500萬元的遺產指定留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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