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相愛容易相處難」,曾經許下婚姻承諾的兩人,或許因彼此的生活習慣不同、價值觀不合,也或許是因7年之癢而膩了、煩了,最終成了「相看兩討厭」的怨偶;然而,正如同結婚須雙方同意,「離婚」也並非其中一方想離就可以的。
除了須經雙方達成共識的【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裁判離婚】也並非一方訴請離婚,法院就會准許的,「非有民法第1052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或符合「同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是會被法院駁回的!
以下就來談談,我國民法上的法定離婚事由有哪些,以及實務上有什麼特殊見解,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一、法律列舉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包含:重婚、婚外情、對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有不治的惡疾、生死不明超過3年、故意犯罪,經判刑逾六個月確定等等。
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除了上列由法律明文列舉的事由之外,婚姻若存在「重大破綻」,而無法期待雙方維持婚姻、繼續共同生活的話,無過失或責任較輕的一方,則仍可訴請離婚。
>>依照實務見解,可能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包含(1)長期分居、(2)婚後不能人道、(3)沈迷賭博,積欠大筆債務、(4)過度投入自身興趣,忽視配偶或家庭等等;然而【並非】發生這些事由就可以訴請離婚喔!仍須【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且【必須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只有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若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依據實務見解,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並非以當事人之主觀感受認定】。因此,如果是單純因個人因素而看另一半不爽,是不能訴請離婚的喔!
以上是關於法定離婚事由的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按讚,分享給更多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