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天突然出現了一個債權人,稱你在20年前借的錢沒有還,要向你討回來時,想到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了,甚至是自己可能都忘了有沒有這筆債務存在,這時你會還錢嗎?
- 何謂「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限」,如果權利人欲行使的請求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時,就不能再主張及行使。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以15年為期限(民法125);但請求權有很多種,依據不同的請求權方式就有不同的行使期限,簡易說明如下:
短期債權-租金或利息等請求權,其行使期限為5年(民法126)
特定報酬-律師、醫師、旅店、餐廳報酬等請求權行使期限為2年(民法127)
- 若消滅時效完成,權利人的行使權就此消失了嗎?
我國的民法對於消滅時效是採 #抗辯權發生主義為依據 ,意思是消滅時效的完成指的不是債權人的請求權,而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債權人請求權的要求(民法144-1)
- 消滅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依民法規定,是從「可行使權利」的時候開始計算;比方說A與B簽訂土地買賣,事先協議好是從明年的同一天才會移轉土地,那就是從明年的同一天那天開始計算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8)
- 債權人可以中斷消滅時效嗎?
用以下幾種方法就可以,比方說對債務人用 #請求、#起訴,或是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行為(包含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等等)都可以中斷時效;除此之外,債務人自己 #承認 也會中斷時效。
而實務上常用來作為中斷時效的「請求」方式就是我們前面幾篇提到的律師函與存證信函了。要注意的是,如果請求之後6個月內沒有起訴,時效還是視為不中斷喔! (民法129)
因此,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要注意時效制度。因為法律上對於時效規定相當繁多,無法一一羅列,如果不確定自己的債權與債務適用多長的時效,可以先找律師判斷,再進一步處理催告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