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與前夫離婚時,約定前夫應定期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並經作成逕受強制執行意旨之公正書在案,然而前夫未依約履行給付費用,林小姐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故決定聲請強制執行。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胡OO(身分證統一編號:OOO)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