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公示送達」?

「吳律師,我的債務人跑路了,我不知道他的地址,這樣還可以告他嗎?」

 
 
 
 

一、什麼是「公示送達」?

一般來說,文書的送達多是以郵務機構向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縱使當事人不在,也可以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是用「寄存送達」之方式代替。
 
但如果仍然無法送達,而改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的要件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簡單來說,如果有當事人所在處所不明、已經在國外又不能囑託使館送達等情形,就可能適用公示送達之方式。
 
 
 
 
 

三、公示送達怎麼聲請?

由於案件當事人送達處所不明,會讓案件遲遲不能確定,因此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此外,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卻無人聲請公示送達的話,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也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四、公示送達的方式為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當法院准為公示送達之後,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並在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通知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應送達的文書如果是通知書,則必須將通知書黏貼在公告處)
 
除此之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有必要的話,還可以要求聲請人要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
 
 
 
 
 

五、公示送達什麼時候會生效?

只要是合法的公示送達,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取文書,都會生效。
 
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告後的20日會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但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的話,要60日才會生效。
(要從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在公告處之日起算,公告於法院網站者,從公告在網站之日起算,登載在公報或新聞紙者,從最後登載日起算)
 
如果是已經有一次公示送達,還要對同一位當事人再公示送達之情形,依法也還是要再進行公告,但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公示送達之效力,不用再等20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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