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們公司今年宣布不發放年終獎金,但公司明明就有賺錢,這樣合理嗎?」
一、雇主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嗎?
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主管機關認為,年終獎金是雇主依民俗發放的恩惠性給予,不是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故原則上,沒有發放年終獎金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二、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予或恩惠性給予?
雖然勞基法並沒有要求雇主應發放年終獎金,但如果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明訂固定發放年終獎金,雇主就有發放的義務,不能任意拒發。
在判斷員工到底有沒有領年終獎金的權利之前,要先了解勞基法上關於「經常性給予」(工資)及「恩惠性給予」兩種概念。
1、工資(經常性給予)
所謂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因此,不論所使用的名義為何,只要雇主的給與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這2個要件,就會被認定屬於工資的一部。
2、恩惠性給予
所謂的恩惠性給予,指的是在工資以外,出於雇主單方面基於慰勞或是獎勵所為的非經常性、任意性的給付,而不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對價,例如交通補助、租屋津貼等。
簡單來說,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若有明定固定發放年終獎金(例如「保證年終2個月」、「保證年薪14個月」等等),就屬於「經常性給予」,年終獎金構成工資的一部分,無論公司是否有賺錢,雇主都必須全額給付給勞工;
但若沒有固定,年終獎金則屬於「恩惠性給予」,雇主對於發放與否、發放金額,原則上都有自主決定權。
三、到職未滿一年,或年前離職有年終可以領嗎?
新到職的員工,或是於發放年終獎金前就已經離職的員工,是否能領取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原則上要視勞雇雙方約定、公司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而定。
如果公司明定到職未滿一定期間就不予發放,或發放時需在職等等,或勞雇雙方雖沒有明確約定,且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並非工資者,則雇主不予發放年終獎金,原則上並不會違法。
但如果年終獎金已【具有工資的性質】,勞工則仍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至於給付的金額與比例,原則上是依照雙方約定或是工作規則而定,實務上通常是按在職時間的比例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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