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 通姦除罪化=外遇合法化嗎?!!! —— 談談「侵害配偶權」

「吳律師,聽說通姦除罪化了,那這樣我老公是不是就可以外遇,到處拈花惹草了?我都拿他沒辦法嗎?」



「錯!」雖然刑法上通姦已除罪化,但民法上配偶還是可以主張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而向另一半以及外遇對象「請求損害賠償」喔!


一、什麼是「配偶權」?

就多數實務見解而言,所謂「#配偶權」就是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也是一種「專屬」於配偶的人格權、身分權。
簡單來說就是,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夫妻互相負有【忠誠】以及【維持婚姻圓滿】的義務,如果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正常交往分際,而達到動搖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的程度時,就會構成對於配偶權的侵害。


二、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指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因此,牽手、單獨接送、摟抱、打情罵俏、性行為、單獨出遊、親吻等超出一般友誼的親密舉動,都有可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形,由法院判斷。


三、如何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當配偶與他人做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時,另一方就可以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痛苦」,而向配偶以及他的外遇對象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亦即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但要注意的是,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有「#消滅時效」限制的!分別為「知道時起2年」以及「行為時起10年」。
換句話說,如果知道配偶外遇,卻沒有在知道的2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之後就不能再為請求了;但如果是不知道配偶外遇,而且外遇是發生在10年前的情況下,縱使後來才知道,也是無法請求的。
另外,除了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之外,如果因另一半外遇而打算訴請離婚的話,更要小心避免民法第1053條所規定「事前同意」、「事後宥恕(原諒)」或是「知悉逾6個月」、「事發超過2年」的情形,否則可能就不能用此事由請求離婚了喔!


四、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

至於賠償的金額則沒有一個固定或具體的答案,法院會斟酌個案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綜合判斷。根據粗略統計,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大多落在20萬到60萬左右,只有少數極端案例才會出現數百萬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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