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 債務人脫產我就拿他沒轍嗎?!!! 試試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

「吳律師,如果債務人故意脫產,在我聲請強制執行前把房子移轉給他兒子,我就拿他沒轍了嗎?這樣很不公平欸!」

 

如同前幾週介紹「債權憑證」時所提到的,有許多債務人明明欠了一屁股債,卻不願意乖乖還錢,不僅會使出「拖延大法」,甚至還有人會想盡辦法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親友,也就是俗稱的「脫產」,藉此讓自己名下的財產幾乎歸零,以避免將來被強制執行。但難道這樣債權人就拿他沒轍了嗎?「當然不是!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民法第244條特別定有「債權人之撤銷權」的規定,讓債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下,有機會向法院訴請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把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
 

一、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第244條: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哪些要件?

首先,債權人要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有個大前提,那就是「債務人須先有詐害債權之行為發生」,也就是說債務人必須做出影響自身清償能力(白話來說就是讓自己的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行為。
 
>>但不並以債務人完全陷於無資力的狀態為限,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自己無法或難以清償債務,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詐害債權」的行為而被撤銷。
 
>>另外,債權成立的時間點必須要比詐害債權行為來得「早」。因為如果債權還沒成立,自然不可能會有詐害債權行為發生,債權人事後當然也不能拿較晚成立的債權,來主張要撤銷債務人之前影響資力的行為。
 
再來,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也會有不同的撤銷要件。
由於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多半是將財產移轉給「他人」,若債權人撤銷該行為,勢必將影響該第三人的權益,因此,第三人「有無支付對價」遂成為立法者考量撤銷要件寬嚴的分水嶺。
 
1、無償行為:
由於無償行為(包含贈與或是免除他人債務)的情形下,第三人並沒有付出任何對價,因此法律給予的保護程度較低,只要這個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就可以撤銷。
 
2、有償行為:
而在有償行為的情形下,由於第三人是有支付對價的,因此法律賦予較高程度的保障,除了這個有償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之外,還必須要【債務人及該第三人「都」知悉這個有償行為是有害於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撤銷。
 

三、債權人隨時都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NO!NO!債權人如果要主張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就必須在「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或「詐害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否則只要其中一項的 除斥期間 經過,債權人就再也不能行使撤銷權了喔!
 
 

四、債權人成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就可以受償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喔!由於撤銷詐害債權的法律效果是「回復原狀」,因此這些被脫手的這些財產會回到債務人名下,【並不會直接交給債權人抵債】,所以債權人還是得另外透過訴訟以及後續強制執行的程序才能獲得清償,千萬別忽略囉!
 

以上是關於民法撤銷詐害債權的介紹,身為債權人的你,如果遇到債務人脫產也別喪氣,還是可以試著尋求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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