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後,經過了一連串的開庭,律師開會討論,證據搜集等程序進行後,在終於拿到那張勝訴判決那一刻,當下覺得皇天不負苦心人,公平正義是存在的;但是別高興的太早,拿到勝訴判決書不代表就能立刻拿回自己的欠款,此時債務人又用各種理由拖欠還款,像是身上沒錢還不了,或者趁機做財產轉移時,那可真是欲哭無淚了。
一、如何開始實施「#強制執行」?
人們常說"師出要有名”,所以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強制執行前必須要有「#執行名義」;何謂執行名義呢?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有列出幾個方式,簡單說明如下:
1. 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也就是前述進行訴訟後所拿到的判決書)
2.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3. 依照公證法做成的公證書
4. 經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5.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例如先前我們提過的支付命令)
所以當債權人拿到以上任何一種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的#執行名義,方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如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呢?
當然,要債務人還錢,得先確定他有沒有錢可以還,那要怎麼知道債務人有沒有錢呢?如前述所說,債權人贏得官司,取得判決後,再依判決拿到上述其一的#執行名義時,就可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清冊及所得清單資料(車子、房屋土地等);若調查結果債務人名下確實沒有任何財產所得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代為調查其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資產(如股票、銀行存款等),當然這些調閱資料程序可以由律師代為處理。
三、那債務人在面對強制執行時,有可能會用什麼方式拖延或規避呢?
強制執行是透過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債權,原則上執行法院不會再對確定實體權利義務去審理,也不會再開庭、辯論;但債務人如果對執行名義表彰的權利義務有爭執,是可以找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救濟。
要是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卻為了躲避強制執行故意脫產,很可能會構成刑法的 #毀損債權 罪,反而得不償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