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房屋建造工程時,不僅擅將建築材料放置王先生房屋增建之儲藏室屋頂上,更越界搭建鷹架,導致儲藏室牆壁與屋頂有龜裂損壞與漏水之情況。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