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告招攬呂先生加盟,不僅向呂先生宣稱會幫他安排下線、毋須經營事業,更消極隱匿加盟相關重要權益事項,導致呂先生欲終止加盟關係時承受損失;又,被告向呂先生介紹魔券幣,宣稱此為絕無賠本之風險之優良虛擬貨幣,造成呂先生誤信對方所述而購入。當時呂先生沒想到的是,被告不僅並未告知此幣有買賣限制等重要交易條件,且魔券幣價格竟是可透過人為操控,並非被告所稱是「優良虛擬貨幣」,最後使他投入之金錢化為泡影。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