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委託被告管理退休金,對方答應協助定期將款項轉寄到張小姐國外住所,沒想到被告竟將款項擅自挪作私用。張小姐去信要求被告說明金流並歸還存款、私章及存簿,同時終止對被告的授權,然而被告僅歸還存摺與印章。
為表歉意,被告同意在滿足下列條件前提下,於本人能力範圍所及內,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給原告,以平息本件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