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越界建築」?

「吳律師,我最近要改建房子,才發現鄰居的房子占用到我家土地,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一、什麼是「越界建築」?

所謂的越界建築,顧名思義是指「超過地界,而占用到他人土地的建築物」而言。雖然字面上的意思很淺顯易懂,但是法律上所指的「越界建築」可不是這麼簡單的!
 
依據實務見解,民法第796 條所謂的「越界『建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
 
1. 必須是「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物」(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不包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屋外建築、雨遮、狗屋等部分。
 
2. 只有「部分」建築占用到他人土地
 
因此,如果是非構成房屋的部分越界,或是將建築全部蓋在人家的土地上,都不能適用民法關於越界建築的特殊規定喔!
 

二、如果土地被越界建築占用該怎麼辦?可以要求屋主拆除嗎?

那可不一定喔!
 
雖然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但為什麼別人的房子蓋在自己的土地上,卻不一定能要求拆屋還地呢?
 
這是因為立法者考量房屋的經濟價值較高,假如只是不小心超過一點點,或是越界的部分是房子的重要結構,雖然地主只能要求「拆除越界部分」,但實際上卻可能連房子都要整個拆掉重蓋,這樣似乎並不合理!
 
因此,為了取得雙方權益平衡,而有了民法第796條及第796-1條規定。
 

三、適用民法第796條及第796-1條規定之要件

越界建築畢竟是占用到他人土地,當然不能完全犧牲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要求土地所有人容忍越界建築的情形,並以其他方式取代拆除建築,補償土地所有人。
 
1. 必須是建築「本體」越界
 
2. 屋主蓋房子時「並非」故意或是有重大過失而使房屋越界
 
3. 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4. 為了兼顧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利益,在屋主並非故意越界的情形下,縱使不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的拆除責任。
 

四、【代替拆除】的方式有哪些?

如果符合上述特定條件,土地所有人可能就不能請求拆除越界建築,但總不可能讓屋主免費使用吧,這時就可以用其他方式來代替直接拆除:
 
1. 對於土地所有人損害部分,支付償金
 
2. 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五、最後整理一下本篇重點

1. 原則上土地被他人占用,是可以請求對方拆屋還地的!
 
2. 但如果符合民法第796條及第796-1條規定之特定要件,土地所有人就必須容忍越界建築的存在,只能要求屋主價購或是支付償金,不能要求拆除。
 
3. 是否符合特定要件的關鍵在於:
 
(1)占用的狀況與面積
如果越界的不是「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物」的本體,或是占用的部分過多,就不能適用越界建築的特殊規定。
 
(2)占用原因與時間
例如屋主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或是土地所有人知道後,沒有立刻表示異議,都會被認為不值得被保護。
 
(3)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
在屋主並非故意越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的拆除責任。
 
以上是關於越界建築的介紹,如果遇到相關的問題,建議還是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評估適合的處理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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