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之前聽說遺囑寫了也可能會無效?為什麼會這樣呢?那該怎麼寫才會有效?」
可能有些人會因為忌諱或是質疑遺囑效力,而認為沒有預立遺囑的必要,但這樣的觀念可是不正確的喔!
預立遺囑的目的在於生前以書面的方式,將遺產的分配或是其他想交代的事項寫清楚,而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遺囑當然是有效的!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只要年滿16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就可以預立有效的遺囑喔!而且不需要得到任何人同意!
一般來說,遺囑多半被用來預為遺產分配,而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包含遺產具體要分給誰、分多少、怎麼分等等。
除了財產的分配外,遺囑人亦可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民法第60條以下)、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
遺囑該怎麼寫才有效呢?
由於遺囑是等到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無法再跟當事人確認他真正的意思,為了能夠真實傳達遺囑人的真意、避免爭議,法律便規定遺囑人必須【依照法定方式】訂立遺囑才行。
目前法定的立遺囑方式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且各自有不同的要件。(民法第1190~1195條)
若遺囑人沒有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除非有法律另外規定,否則該遺囑是會無效的!
【相關規定請參閱民法條文及本篇圖片說明喔!】





除了法定要件外,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
1.不論何種遺囑,都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2.數字部分建議有國字大寫書寫,避免被篡改。
3.遺囑內容如果有塗改,要記得註記字數,並簽名。
4.囑見證人有資格限制!要遵守民法第1209條規定的限制。
5.不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不會影響遺囑效力。
>>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則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6.所謂「口述」遺囑意旨,必須是遺囑人自己以口頭方式陳述,若遺囑人無法言語或表達,僅能以其他舉動(如點頭、搖頭)示意者,則不符合要件。
7.如果是口授遺囑,當遺囑人能夠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應重新立遺囑,否則3個月後就會失效。
8.口授遺囑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將遺囑提至「親屬會議」確認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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