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正在跟債務人打官司,但我擔心他脫產,我可以聲請凍結他的財產嗎?」
相信許多人都聽過債務人不願意還錢,而惡意脫產,來避免將來被強制執行,因此希望能夠透過「凍結債務人財產」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時就可能可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來保全自身權益!
一、如何決定要聲請「假扣押」還是「假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其實都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程序」,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手段,但2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債權人請求的「標的不同」,就要適用不同的程序。
如果債權人是要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是要透過聲請「假扣押」,才能暫時凍結債務人名下可以變現的財產;
至於債權人如果是要請求「金錢以外」的權利,則是要聲請「假處分」,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對特定標的為特定的法律行為。
二、什麼是「假扣押」?
依據民事訴訟法§522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故所謂「假扣押」,是指「暫時扣押債務人的金錢」的保全程序。
例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了自己1000萬元,正準備打訴訟追討,但擔心債務人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脫產,債權人就可以透過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債務人名下1000萬元的資產。
三、什麼是「假處分」?
依據民事訴訟法§532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故所謂「假處分」是針對「金錢給付以外」權利所為的保全程序。
例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名下的房子是自己的,除了可以起訴請求返還外,還可以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趁訴訟程序中,出售並移轉給他人。
不論是假扣押還是假處分,都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可能,才可以提出聲請,例如債務人有脫產的徵兆、逃匿的情形或是處分特定財產的行為等等。(民事訴訟法§523、§532)
而這個「必要性」必須由債權人於聲請時提出相關證據來釋明,假如債權人就聲請原因提出釋明之後,法院仍有疑慮,就可能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才會准許其聲請。
對於債權人聲請的假扣押或假處分不服,除了可以提起「抗告」外,
如果符合「法定要件」,還可以透過聲請撤銷、提供擔保或是事後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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