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鄰居堅持要從我家土地上通過,但旁邊明明就還有道路,我可以拒絕他嗎?」
一、什麼是「袋地」及「袋地通行權」?
「袋地」一詞源自於日文,是指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
而當土地因為沒有與聯外道路相連接,成為袋地時,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就可以依法對當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袋地通行權」,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
依據民法§787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二、主張「袋地通行權」有什麼要件?
要請求行使袋地通行權有3大條件:
1. 袋地因無聯外道路而無法正常使用
經綜合多項因素評估後,確認因沒有聯外道路將導致袋地無法正常使用時,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民事判決表示,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正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然而若僅因與公路聯絡不便,尚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2. 需在必要範圍內行使
袋地通行權必須在對鄰地所有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情況下行使。
如果評估發現,不通過鄰地也有其他方法可以接到聯外道路,且通行成本沒有明顯過高的問題,理論上就不能再主張袋地通行權了。
此外,於必要時更得開設道路。
然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說明,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路,道路應否附設排水溝或其他設施,則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之。
3. 非袋地所有權人自己造成無法正常使用
造成土地成為袋地或不能為通常使用的原因,必須【非】由袋地所有權人所致,才可主張袋地通行權。
例如:袋地和聯外道路之間原先有其他道路或是橋樑連接,但被袋地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導致袋地無法正常使用,此時袋地所有權人就不能向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
又例如因一部讓與或分割而來使土地成為袋地,為其所得預見,或本得為事先之安排,即不得損人利己,基於誠信原則、避免權利濫用,該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再對原鄰地所有權人主張通行權。
民法§789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三、怎麼主張「袋地通行權」?
1. 若鄰地是「私人土地」:
可直接向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但根據民法§787第2項規定,必須支付償金給鄰地所有權人。
償金金額沒有一定標準,而是根據該土地的大小、位置、範圍、用途等綜合因素考量來計算,用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
2. 若鄰地是「國有土地」:
可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交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審核同意者,應依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支付50年償金,並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四、鄰地所有權人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依民法§787第2項及788第1項之規定,袋地所有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
而如果鄰地因必要情形,需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鄰地所有權人則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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