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兒子常常毆打我、出言辱罵我,又不肯扶養我,我可以不讓那個不孝子繼承我的遺產嗎?」
「律師,我媽生病住院的時候,我弟都沒有來探望她、照顧她,我媽過世之後,可以不讓他繼承我媽的遺產嗎?」
當家中出現不肖子孫時,若仍由他來繼承家中長輩遺產,想必對其他孝順的子孫來說是件不公平的事情,因此如前幾篇所介紹的,雖然遺產原則上是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來繼承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法定繼承人是會喪失繼承權的喔!
*民法1145條之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1、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一旦發生此種失權事由,該繼承人即「當然」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也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而回復繼承權。例如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
2、相對失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3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
發生相對失權事由時,繼承人亦會喪失繼承權;但此種失權可「因被繼承人之原諒」而使繼承人回復其繼承權。
3、表示失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此種失權即為所謂的「#不肖子孫條款」,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包含精神上虐待)者,例如父母年長以後子女不僅不扶養,還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如果父母表示「死後也不讓你繼承遺產」,該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但這種虐待侮辱的事由,只有虐待「被繼承人」的時候才會有用,如果是「繼承人之間」的虐待、侮辱,依法並不會喪失繼承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未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話,則該繼承人縱使再不孝順,仍不會喪失其繼承權喔,此點與前兩種事由有所不同。
*根據司法實務見解,若要使不肖子不能繼承父母之遺產,必須要:(1) 證明不肖子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父母之事實,包含有毆打父母、惡意不扶養父母,或是父母終年臥病在床,不肖子故意不探視父母等情形;(2) 證明父母有表示不肖子不得繼承遺產,表示的方式包含父母預立遺囑、父母錄音錄影或向親人再三叮嚀不給不肖子繼承遺產等。若不符合「重大虐待」或「經被繼承人表示剝奪繼承權」,子女縱使有不孝情形,仍然具有繼承權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