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的母親贈與一棟房屋給她,朱小姐基於孝心無償將房屋出借給父母共同經營店面。然而父母離異,母親也退出經營,之後父親未取得朱小姐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共同使用房屋經營店面,更設置未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塔。朱小姐深怕影響顧客和鄰居的安全,故向父親請求遷讓房屋。
一、被告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O月O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