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印鑑證明」?怎麼申請?

「吳律師,我去買房子的時候,代書叫我要去申請印鑑證明,但到底什麼是印鑑證明?印鑑證明要做什麼啊?」



一、什麼是「印鑑證明」?

所謂的「印鑑證明」,是一份由戶政事務所核發,證明該印鑑章是申請人本人所持有,用來確認本人意思表示的證明文件。

在申請印鑑證明時,申請人需選擇一顆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這顆印章就成為申請人本人的印鑑章,

而印鑑證明則類似於「該印章的身分證」,只要出示印鑑證明,就能證明這顆印章是唯一的正版,往後用印鑑章所用印的文件,就會被推定是經過本人所同意的文件。



二、什麼時候需要印鑑證明?

實務上運用印鑑證明的用途很多樣,常見的用途為:

1. 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
2.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 辦理遺產繼承、繼承登記
4. 法院公證、提存
5. 辦理拋棄繼承

印鑑證明存在的目的,是本人委託他人辦理特定事務時,可以不用親自到場簽名,只要文件上的用印跟印鑑證明相同,就足以證明該文件係本人親簽無誤。

因此,印鑑證明千萬不能隨意交給他人!!!



三、印鑑證明怎麼申請?

第一次申辦印鑑證明時,申請人「本人」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戶籍地】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設定一個印鑑圖樣,戶政事務所日後核發的圖樣證明即為印鑑證明。
(目前只有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屏東縣可以市內「跨區」辦理,但仍不能跨縣市喔!)

如果已經有了印鑑卡(即第二次以上的申請),則可以出具書面委任書,由他人代為申請。

代理人至戶政機關辦理時,除需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印鑑章,還須持有委任書,並攜帶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才可代為辦理。



四、印鑑證明有效期嗎?

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因此,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原則上無時效性,視所需使用機關而定。

實務上要求提供印鑑證明的機關,多會要求【1年內】核發者才有效,如果超過了要求的時效就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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